2025-12-30 · 閱讀約 4 分鐘
什麼是藥妝品?
這個詞從哪裡來、為什麼沒有任何主要主管機關承認它,以及即使沒有法律地位,它對一項產品仍然透露了哪些有用的訊息。

Cosmeceutical(藥妝品)是 cosmetic 與 pharmaceutical 的合成詞,指的是以具生物活性的成分、在意圖產生可測量效果而不只是化妝效果的濃度下所配製的化妝品。這個品類成長得非常快。它存在於市場之中,不是存在於法律之中。
沿革與法規地位
這個詞是 1960 年代由美國化妝品化學家學會(Society of Cosmetic Chemists)的創始成員 Raymond Reed 所創造。自 1984 年起,由賓州大學的皮膚科醫師 Albert Kligman 加以推廣,他正是把 tretinoin 開發用於光老化的那位研究者;他想要一個詞,用來指稱位於裝飾性化妝品與已核准藥品之間的產品:具有可測量的活性,但不是藥品。
它描述的是一個真實的現象,而沒有任何主要主管機關採納它。美國 FDA 並不承認藥妝品是一個品類,而歐盟在法規 (EC) No 1223/2009 之下也不承認。一項產品是化妝品、是藥品,或兩者兼是,並且必須遵循適用的那一套架構。日本的醫藥部外品分類,是全世界最接近的真正類比。
其後果是實務上的:以藥妝品名義行銷的產品,是以一般化妝品的身分受到規範,並且必須符合與貨架上其他任何產品相同的安全性評估、備查與標示要求。
界線實際上落在哪裡
化妝品與藥品之間的界線,是由宣稱與預期用途劃出的,而不是由配方的精密程度劃出的。改善外觀屬於化妝品。診斷、治療或預防疾病,或改變身體的結構或功能,則是藥品宣稱。在廣告或社群媒體上所做的宣稱同樣算數,不只是包裝上的宣稱。
這正是為什麼一款保濕產品是化妝品,而同一支配方若以治療濕疹的名義行銷就是藥品;也是為什麼在化學組成完全相同的情況下,防曬產品在美國是 OTC 藥品,在歐盟卻是化妝品。請見什麼是化妝品活性成分。
成分
這個領域的產品通常建立在抗氧化劑(維生素 A、C 與 E)、菸鹼醯胺、胜肽、類視黃醇、羥基酸、紫外線濾光劑,以及綠茶這類植物萃取物之上。在活性成分之外,它們使用的功能成分與任何化妝品相同:乳化劑、保濕劑、增稠劑、防腐劑,以及包含氧化鐵在內的著色劑。
在這個標籤真有意義的地方,區分它們的是濃度與配方品質:活性成分的用量有已發表研究支持,而基質能讓它保持穩定並把它送到位。這是一項真實的差異,而且光看成分表是看不出來的。
它們作用到皮膚的多深處?
這裡值得說得精確,因為在這一點上把話說鬆,正是一款化妝品惹上法規麻煩的方式。
化妝品作用於角質層與皮膚表面。有些活性成分確實會抵達活表皮層:類視黃醇與菸鹼醯胺會被吸收,並作用於活細胞。但一項意在作用於真皮層以治療某種狀況的產品,就因為這份意圖,做出了藥品宣稱。
對一個流傳甚廣的說法有兩點更正。真皮層並不是「表皮的第二層」;它位於表皮之下,是一個有自己結構的獨立區間。而且,證明某個活性成分抵達了真皮層,對化妝品而言並不是賣點;那是在論證這項產品本來就該以藥品的路徑開發。
使用
這些產品無須處方即可購買,適用範圍也很廣,但選擇時應依皮膚狀況而定。有囊腫型痤瘡、酒糟、濕疹或其他慢性狀況的人,在加入強效活性成分之前應先徵詢意見,因為刺激可能讓底層的問題惡化。這個品類的範圍不只保養品,還延伸到頭髮、唇部、指甲與彩妝產品。
藥妝品是一個行銷用語
藥妝品是一個行銷用語,而不是一個法規用語,它也不是「皮膚科用藥」;把它當成後者,既誤述了這些產品獲准宣稱什麼,也誤述了它們是依據什麼受測的。它確實帶有有用的訊息:它通常意味著較高的活性成分濃度、若干臨床測試,以及以證據為導向的配方設計。
該問的問題,與任何化妝品都一樣。哪一種活性成分、在什麼濃度、有什麼證據、放在一支能讓它保持穩定的配方裡?這些問題都有答案。貼在這個品類上的標籤則沒有。
常見問題
「Cosmeceutical」是一個法律上的品類嗎?
不是。美國 FDA 不承認它,歐盟在法規 (EC) No 1223/2009 之下也不承認。一項產品是化妝品、是藥品,或兩者兼是,而它必須遵循適用的那一套架構。日本的醫藥部外品品類,是全世界最接近的真正對應物。
化妝品與藥品有什麼不同?
差別在於宣稱與預期用途。改善外觀屬於化妝品;診斷、治療或預防疾病,或改變身體的結構或功能,則是藥品宣稱。同一支配方會落在界線的哪一側,取決於它是如何被行銷的。
藥妝品作用於真皮層嗎?
以這種方式行銷的產品,一般作用於角質層與表皮。有些活性成分確實會抵達活表皮層,但一項意在作用於真皮層以治療某種狀況的產品,無論包裝上怎麼稱呼它,都已經做出了藥品宣稱。